保安員,你領到加班費了嗎?
元旦剛過,春節又將臨近,作為保安員,越到這種時候他們越是忙碌。為了千家萬戶的幸福團圓,保安員加班加點,始終堅守在一線執勤崗位上。在保安員辛勞付出的背后,有一個不容回避的問題,那就是他們在節假日里的加班費是否也能如期而至。讓那些奮戰在一線的保安員,不但能在節日里為人們送上一份平安,也能讓自己的勞動得到應有的回報。
據了解,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很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很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很過三十六小時。
那么,加班費用的具體支付標準是怎樣的?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采取的一種限制措施。但是,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這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遇到這種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
屬于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做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法律的規定,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的,應當視為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其為了完成很過合理數量的勞動定額而加班工作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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